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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是每个人人格之组成部分,其充分发展端赖于人类基本需要—诸如接触欲、亲密感、情感表达、欢愉快乐、温柔体贴与情恋意爱—之满足,通过个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而构建。

性的充分发展为个人、人际和社会健康幸福所必需。

性权乃普世人权,以全人类固有之自由、尊严与平等为基础。

鉴于健康乃基本人权,故而性健康亦为基本之人权。

为确保人与社会发展健康之性,所有社会必须尽其所能以承认、促进、尊重与维护下列性权利。

性健康乃承认、尊重与实施这些性权的环境所生之结果。

1.性自由权。

性自由包括个人表达其全部性潜力之可能性;然而,它排除生活中所有形式之性强迫、性剥削与性辱虐,无论何时,亦无论出于何种情况。

2.性自治、性完整与肉体安全权。

该权利包括在个人的与社会的伦理脉络中,个人就其性生活自主决定之能力,亦包括掌握与享用我们的身体使之免于任何的虐待、伤残与暴力。

3.性私权。

个人就其亲密关系自主决定与行为之权利,只要他们未侵犯其他人之性权。

4.性公平权。

此权利指免于一切形式之歧视,不分生理性别、社会性别、性倾向、年龄、种族、社会阶级、宗教,或生理上、情感上之障碍。

5.性快乐权。

性快乐,(包括自体性行为),是生理、心理、理智、精神健康幸福之源泉。

6.性表达权。

性表达之内容多于性快乐与性行为。

个人有权通过交流、接触、情感表达与爱恋表达其性欲。

7.性自由结合权。

该权意味着结婚、不婚、离婚以及建立其他负责任的性结合之可能性。

8.自由负责之生育选择权。

该权包括是否生育,生育之数量与间隔,以及获得充分的生育调节措施之权利。

9.以科学调查为基础之性资讯权。

意指性资讯必须经由不受限制但科学的伦理调查而产生,并以适当方式传播到所有之社会阶层。

10.全面性教育权。

该过程始于出生,终于死亡,并须所有社会组织之介入。

11.性保健权。

性保健须为所有人所享有以预防和治疗一切性忧虑、性问题与性失调。

性权乃基本、普世之人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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