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是每个人人格之组成部分,其充分发展端赖于人类基本需要—诸如接触欲、亲密感、情感表达、欢愉快乐、温柔体贴与情恋意爱—之满足,通过个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而构建。
性的充分发展为个人、人际和社会健康幸福所必需。
性权乃普世人权,以全人类固有之自由、尊严与平等为基础。
鉴于健康乃基本人权,故而性健康亦为基本之人权。
为确保人与社会发展健康之性,所有社会必须尽其所能以承认、促进、尊重与维护下列性权利。
性健康乃承认、尊重与实施这些性权的环境所生之结果。
1.性自由权。
性自由包括个人表达其全部性潜力之可能性;然而,它排除生活中所有形式之性强迫、性剥削与性辱虐,无论何时,亦无论出于何种情况。
2.性自治、性完整与肉体安全权。
该权利包括在个人的与社会的伦理脉络中,个人就其性生活自主决定之能力,亦包括掌握与享用我们的身体使之免于任何的虐待、伤残与暴力。
3.性私权。
个人就其亲密关系自主决定与行为之权利,只要他们未侵犯其他人之性权。
4.性公平权。
此权利指免于一切形式之歧视,不分生理性别、社会性别、性倾向、年龄、种族、社会阶级、宗教,或生理上、情感上之障碍。
5.性快乐权。
性快乐,(包括自体性行为),是生理、心理、理智、精神健康幸福之源泉。
6.性表达权。
性表达之内容多于性快乐与性行为。
个人有权通过交流、接触、情感表达与爱恋表达其性欲。
7.性自由结合权。
该权意味着结婚、不婚、离婚以及建立其他负责任的性结合之可能性。
8.自由负责之生育选择权。
该权包括是否生育,生育之数量与间隔,以及获得充分的生育调节措施之权利。
9.以科学调查为基础之性资讯权。
意指性资讯必须经由不受限制但科学的伦理调查而产生,并以适当方式传播到所有之社会阶层。
10.全面性教育权。
该过程始于出生,终于死亡,并须所有社会组织之介入。
11.性保健权。
性保健须为所有人所享有以预防和治疗一切性忧虑、性问题与性失调。
性权乃基本、普世之人权。